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部分学费,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2002]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们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处长、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处任成员,领导我们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工作。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职能部门是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布署,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贷款计划;对我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助学贷款的申请、贷款材料的审核,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负责贷后管理;建设与维护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助学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五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通过suncity太阳新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四)奋发向上,诚实守信,学习刻苦,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警告(含)以上处分及不良信用纪录;
(六)接受过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培训,建立了大学生信用档案;
(七)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六条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人。
第七条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本科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个月1日(含)开始自付利息。贷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四章 贷款申请、受理和发放
第十条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方式申请、受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贷款合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
(三)本人及父母亲户口本复印件;
(四)贷款学生家长的承诺书:填写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家长承诺书》,由家长亲笔签字,并按指模。;
(五)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填写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乡镇(含)、区(含)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六)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助学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各专业院对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送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省助学中心将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材料审查汇总,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贷款学生的身份证明、资信状况、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最终审批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已批准的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通过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学校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学校统一组织助学贷款发放工作。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贷款学生要信守贷款承诺,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经济条件允许的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程序办理。贷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有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停止发放贷款;已经放贷的,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贷款学生休学的,原则上应还贷款本金,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给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因故要求变更贷款日期,应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时间。
第六章助学贷款的教育、考核
第十九条定期组织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
第二十条建立助学贷款防范与补偿机制,并作为各专业学院学生工作评价条件之一,进行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应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未办理《还款确认书》的毕业生,毕业时要暂缓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证明信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代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家庭情况(包括个人)有所变动时,必须将变更后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告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取得有效联系。
第二十三条贷款学生贷款账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八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关于违约学生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