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们党的建设,规范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使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基本要求、广东省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我们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紧紧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不断提高党员发展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要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坚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第三条坚持发展标准。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高校学生的特点明确大学生党员发展标准,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表现突出,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依据,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唯一条件。
第四条严格发展程序。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培养教育、政治审查、集中培训、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等程序,落实联系考察、谈心谈话、思想汇报、公开公示等制度,在每一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全面推行发展学生党员“三投票五公示一答辩”制度,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增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科学性和公信度,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
(一)实行“三次投票”。在团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三个关键环节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度。
(二)推行“五榜公示”。进一步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员发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提交入党申请书、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五个环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民主测评情况等内容,并附上公示组织的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接到群众不良反映的,由公示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三)组织“转正答辩”。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一般应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答辩工作由专业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答辩小组成员为5-7人,并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一般不少于10分钟。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坚持重心前移,要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军训等环节,为“早发展”和“早培养”一批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打下基础。党支部应通过个别谈心、党章学习小组和党课学习,激发广大学生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辅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学生写好入党申请书。要及时转接“高中升入大学”的学生在高中阶段递交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以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凡申请入党的学生,应当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二)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三)本人今后努力方向;
(四)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本人主要经历等)。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对入党申请人应及时安排组织谈话,提出希望及要求,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党支部应定期公示入党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投票人数为团支部全体团员,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团支部根据分配名额和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报专业学院团组织审核。根据团支部推优结果,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递交入党申请书的非团员由党支部安排党员广泛征求同学、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意见后,由支委会研究确定积极分子人选。
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内培养联系人,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由珠海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发)相关考察培养意见。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专业学院党总支按照培养发展计划及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校院两级党的理论培训班,参加总体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集中培训。党的理论培训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党情党史、相关文件制度等内容。
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党的指导思想、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的理论培训班实行全程考勤制度,培训结束考核不合格者不颁发结业证书。高中阶段已参加党的理论培训的,仍须参加我们党的理论培训班的培训。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发展党员的质量,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完成情况、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考察。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及时进行分析,明确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目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不少于一年的培养、教育和组织考察,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在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支部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优先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党支部必须严格按照党章中关于党员条件的规定确定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较高的诚信度和道德素质,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较好地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无不及格的课程(补考通过视为及格,下同)。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作为是否发展的重要依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历史不清者;
(二)信仰宗教者;
(三)业务课成绩较差者;
(四)未取得校级党的理论知识培训结业证书者;
(五)半年内,受到违规违纪通报者;
(六)一年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
(七)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对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应当由党支部在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们工作实际,四年级学生第八学期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填写《suncity太阳新城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报党总支进行初审,汇总后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总支根据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控,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简称政审)。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审采用的基本方法是与发展对象谈话、查阅档案及必要的函调等。
发展对象撰写自传;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并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进行预审,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预审通过后发放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预审材料必须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三)函调政审证明材料;
(四)党的理论培训班结业证书;
(五)一项以上获得奖励的证书: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证书;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事、优秀社团干部证书等;
(六)党支部综合测评审查报告,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对党的认识,学业完成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模范带头作用等;
(七)党内外群众座谈会材料;
(八)本人思想汇报、自传;
(九)团支部推优意见。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经过预审后由专业学院党总支进行公示。
公示书的标题应为“关于拟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布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反映意见的方式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党组织名称及日期等。
(二)专业学院党总支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在尚未调查清楚之前,应暂缓发展。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找发展对象谈话,同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第十七条入党手续一般包括:
(一)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
(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党支部审查《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准备向党支部大会介绍情况。
(四)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符合规定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党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出席党支部大会的党员,需事先提出书面表决意见,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赞成票数超过应到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二分之一,方可做出同意接收培养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由党支部书记填写支部大会关于接收新党员的决议。
(五)党支部公示。党支部对新接收党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上级党组织安排人员谈话。
(六)上级党组织谈话。党总支指定总支委员、直属党支部由党委指定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通过谈话进一步了解该同志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等情况,进一步确认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发展条件。由谈话人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记录和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
(七)党总支审核。党总支全体委员集体讨论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集体形成决议由党总支书记签名、加盖党总支印章,报学生工作部审查。
(八)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查。学生工作部根据党总支报送材料审查合格后,报送学校党委审批。
(九)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学校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下发审批接收预备党员通知书。
(十)宣布入党通知。党支部公布入党人员名单及预备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一般为一年,自党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十一)党支部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发展对象被批准入党后,党支部适时举行新党员宣誓仪式,使预备党员充分体验入党这一时刻的庄严和神圣。同时要与预备党员正式谈话一次,了解本人思想,并提出入党后的要求与希望。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党支部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每位预备党员均应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对预备党员除应进一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外,还应着重开展党性分析,并对其进行党员标准的教育、党风和党纪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党的先进性教育等。
第十九条对高中阶段入党且组织关系已经转入我们的新生党员,各专业学院党总支、各级党支部要在新生入学后,开展摸查工作,重点审查新生党员的档案材料。审查入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入党材料是否完整一致,并通过谈话,交办工作等形式对其进行考察。对于必备材料缺失的,要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完善;对于弄虚作假、突击入党、不能起表率作用的新生党员要坚决清退、重新考察、加强教育;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认定;对转入我们的预备党员学生,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基层党组织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以更好对其考察,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考察合格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应结合自身表现,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对当前重大问题的认识,入党后的心得体会等。党支部半年对预备党员全面考核一次,听取各方面意见,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要严把预备党员转正关。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简要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主动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满不提交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按期递交的转正申请后,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在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向专业学院党组织申请“转正答辩”。党支部按照党员转正程序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和“转正答辩”的结果,做出是否同意其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如发现预备党员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做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延长其预备期:
(一)培养方案内课程(不含任选课)考试不及格学分在1--6分之间者,延长其预备期半年;超过6学分(不含6学分)者,延长其预备期一年。
(二)受到违规违纪通报者(不含因作弊被通报者),延长其预备期半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延长其预备期一年。
(三)因考试作弊被通报者,暂不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拘留、判刑者;
(三)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将预备党员情况报党总支讨论通过后,送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党委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发出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对不同意按期转正的,党总支应将党支部的意见和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一并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党委组织部将审批材料转至党总支后,各党总支应及时整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党组织应负责对其做出组织鉴定,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交有关单位党组织。归档材料一般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本人自传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大学阶段尚未履行入党审批手续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前,党委组织部会同专业学院党总支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将全部培养考察材料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切实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的工作要求,抓好落实。做到发展学生党员有计划、有步骤、有发展进度,实现发展学生党员重在质量。
第二十七条发展学生党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突击发展,严防发展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对违反《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本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经查实后由学校党委履行否决权。对党员和群众检举揭发的有关责任人,经查实后按党纪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学校党委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