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文化艺术类竞赛,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文化艺术水平,推动我们文化艺术教育工作,繁荣校园文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艺术类竞赛是指市级(含)以上文艺作品评比和非体育类文艺表演的竞赛活动,如各级党政机关媒体、教育主管部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及下属协会举办的大学生文化艺术展演、主题教育系列活动、校园文化艺术节、网络媒体展示节等竞赛活动。
第二条学科、体育、创新创业等类竞赛所附加举办的文化艺术赛事不在本办法参评范围内;教育主管部门联合非文化艺术类协会所举办的文化艺术赛事不在本办法参评范围内。
第三条文化艺术类竞赛按照主办单位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四个级别;所获奖项以该项竞赛所设置的前四个等级奖项认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学生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的评定。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各专业学院书记组成。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文化艺术类竞赛,根据竞赛级别和学生获奖等级,奖励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如下:
文化艺术类竞赛获奖项目奖励标准(单位:元)
奖 项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 级
| 市级
|
第一等级
| 5000-6000
| 4000-5000
| 2000-3000
| 800~1000
|
第二等级
| 4000-5000
| 3000-4000
| 1000-2000
| 600~800
|
第三等级
| 3000-4000
| 2000-3000
| 800-1000
| 400~600
|
第四等级
| 2000-3000
| 1000-2000
| 300-800
| 200~400
|